沈科教通字〔2025〕48号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沈阳科技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沈科发[2023]323号)有关规定,在校修业时间已满四年,但尚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学生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但因其它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的,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本人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沈阳科技学院学生延期毕业申请表》。
第二条学院对申请材料核查并签署意见后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对申请材料审核并批复。
第三条延期毕业的学生,应在当年春季学期开学后第13周前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所在二级学院编入低一年级独立成班,弹性学习、动态跟踪等管理方式。逾期不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者,视其自动放弃延期毕业资格。
第四条延期毕业的学生可自主选择修读课程并参加该课程考核,按学院规定记载成绩。
第五条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原年级教学计划审核毕业资格,学生延期毕业到期时,如取得毕业资格,发放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其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未按学校规定办理延期毕业手续者,根据其所取得学分情况 ,按照《沈阳科技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有关规定,作毕业或结业处理。
第七条学生至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根据其所取得的学分情况,按照《沈阳科技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有关规定,作结业处理。
第八条学生延期毕业由本人书面申请,一次延期毕业申请以一学年为限,并记入学习年限内;延期毕业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九条延期毕业的学生须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并按时交纳学费;延期毕业的学生住宿采取灵活的管理方式,如需留校住宿,需提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按照学校要求办理住宿等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教务处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