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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预计结课周(第八周)工作安排的通知

沈科教通字〔2023〕114号

各教学单位:

教务处现将本学期期末考试-预计结课周(第八周)的考试任务安排工作发布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请各教学单位及时查看并认真履行各项相关工作(查看任务流程,详见附件1-4)。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生注意事项

1.参加考试的考生需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并按监考教师的安排入座。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不允许参加考试。考试时长为90分钟的,考试开始60分钟后可以交卷。

2.参加考试的考生须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两证缺一者不允许参加考试。证件丢失者,须携带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纸质)在考试开始前1天11:00前到各系部辅导员处办理相关证明。证明须妥善保管,证明如无照片或照片无盖章印记的一律视为无效。

3.考试期间,学生不允许随身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的考生可在考试开始前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随身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的,一律视为考试作弊。

4.考生收到试卷后,须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印刷、试题不符等相关问题。确认无误后,请使用黑色水性笔将班级、姓名和学号等信息分别填写在试卷的左上角和答题纸的对应位置(如含有答题卡的考试科目,请按照任课教师的要求在指定位置填、涂卡)。

5.在考试过程中,考生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一经发现考试违规行为,教务处将根据《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主考工作职责

主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课程考试的主考。

1.主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40分钟到达考务组,参与考务管理工作。

2.主考应明确课程考试各项要求:明确学生可以携带进入考场的物品;对发生试卷命题、印刷问题当众进行解答,不得对个别考生随意解释等。

3.考试结束后,在考务室清点试卷明细,核实确认缺考、违纪或作弊学生信息。

4.考试结束后,整理考务工具;清点试卷份数,领取当场考试的院、系(部)试卷,并办理试卷领取登记手续。

三、监考工作职责

监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担任。

1.系统发布监考任务后,不得擅自变更、替换监考任务。因故确需变更的,须征得所属学院同意后,提前3个工作日报教务处备案。

2.监考教师须衣着端庄,严禁奇装异服,注意言谈举止,避免与学生发生冲突。

3.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佩戴监考牌到达考务室,签到后参加考务会并领取考试试卷及相关材料。

4.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认真核查考生的学生证、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并组织学生按考场座位图就座。

5.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5分钟宣读考场规则。

6.考试开始30分钟后,请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记录参加考试人数、缺考人数、学号及姓名等。

7.监考教师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提出批评;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时,应当场制止,收回试卷和舞弊材料,另其退场并告知其到教务处考务科领取处分材料。如实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书》,简称《认定书》。考试结束后将《认定书》和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8.在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工作,不得闲聊、看书看报或手机等电子产品。

9.监考教师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不得无故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长。

10.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应要求考生将试卷(含答题卡)、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子上,待清点考卷的份数(含每份考卷的页数)无误后方可让其退场。

11.装订试卷流程:

试卷封装皮-阅卷记录表-空白样卷-学生作答卷-封装底-印封章

四、巡考工作职责

巡考一般由教学主任、学生主任及各职能部门管理干部担任。

1.巡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佩戴巡考牌到达考务室,签到后并领取《巡考记录表》。

2.请按照考试时间不定时到达各巡考区,并履行巡考职责,做好书面记录。

3.请全面了解和掌握此次考试的总体情况,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与考务科联系。

4.请抽查监考人员到岗情况以及监考情况,并对监考人员与巡考表上安排的监考人员进行核对。若发现有擅自请别人代为监考或擅自代人监考的情况,请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并及时与考务科联系。

5.巡查考场时,请督促监考人员做好监考工作;如发现监考人员放松监考工作,应及时予以制止,同时在巡考记录单上记录情况。

6.考试结束后,请将填好的巡考表交至教务处考务科。

五、阅卷及成绩录入工作

1.考试结束后,各教学单位需在当场考试结束后领取试卷并签字。阅卷及成绩录入工作须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凡阅卷评卷和成绩录入工作不及时而影响其他教学安排的,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2.教师须根据《试卷命题和阅卷工作规范》认真完成阅卷工作,确保试卷评阅规范、准确。

希望各位考生认真复习,诚信考试,最后预祝各位考生考试成功!

附件1:教师操作流程

附件2:学生操作流程

附件3:各教学单位操作流程

附件4:沈阳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务处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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